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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抵押,登记,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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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82435950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0 13:25:00  举报
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对此,本法和包管法的规建都是肯定的,但本准则定的精神与包管法的规定又有所差别。包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包管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包管债权的余额局部,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局部。”凭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包管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并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包管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例如,如果抵押人以价值100万元的衡宇向甲抵押贷款了50万元,那么抵押人还可以向乙抵押贷款20万元,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如果抵押人以该衡宇向甲抵押贷款的数额恰好是100万元,那么他就不克以该衡宇再向乙和丙抵押贷款了。 
包管法制定于1995年,其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种种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三角债”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信用水平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抵押制度,对重复抵押行为即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差别债权人多次抵押的行为,做出上述限制性规定,是非常须要的。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连续成长和完善,该规定也显示出了一些局限性,主要有:(1)限制了抵押财产的富裕利用,没有富裕发挥抵押财产的融资作用和包管效益,倒霉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务人对融资的需求;(2)要求被包管债权不超过抵押财产的价值,限制了当事人设定抵押的意愿。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包管,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大于或者与被包管债权数额相当,债权人还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归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包管形式等诸多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即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小于被包管债权的数额,债权人仍然乐意接受该抵押包管。例如,甲以价值100万元的衡宇向乙抵押贷款50万元后,还希望以该衡宇再向丙抵押贷款60万元,丙经观察发觉甲的收入状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都比较好,贷款的危害比较小,因此乐意接受该抵押包管,向甲提供贷款。包管法的规定限制了债权人的这种意愿。(3)实践中,登记部分往往以包管准则定的“抵押人所包管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为由,在治理抵押登记时,强制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评估一次,借评估高收费。强制评估致使很多当事人不去治理抵押登记。 
本法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本法应当将包管法的这一规定删去。鉴于上述情况,本法没有保存该规定,也就是说,本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差别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包管的债权可以超过其抵押财产的价值,数个抵押权依照本准则定的顺序清偿。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命个抵押,由当事人凭据实际情况判断和决定。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凭据本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凭据以下原则清偿: 
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凭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凭据债权比例清偿。关于抵押权生效的原则,本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做了差别规定。凭据本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不动产抵押的,应当治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效力。凭据本法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产品、交通运输东西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反抗善意第三人。凭据本法的规定,企业、个别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和产品这些动产抵押,即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也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反抗善意第三人。本条规定的凭据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反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都凭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则清偿抵押债权是世界列国抵押包管制度中的一般规则。确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以登记部分登记质料中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做第一顺序抵押登记的被包管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处于第二顺序的只能就剩余的局部受偿,依此类准。如果抵押权登记的时间相同,也就是抵押权登记的顺序相同,那么就凭据各包管债权的比例来清偿;所占比例大的,多受清偿。 
其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治理抵押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未登记的抵押权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凭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治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务必治理登记。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治理登记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效力。但是,当事人是否治理抵押登记,在执法效力上还是有差另外:治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反抗第三人;未登记的,不得反抗善意第三人。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治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治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执法赐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另外守卫。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本法做出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凭据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经讲到,本准则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命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一押权都没有治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反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凭据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这一原则与包管法的规定差别。包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抵押物未登记的,凭据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凭据债权比例清偿。凭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包管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包管法的上述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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