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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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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03038038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9 10:39:00  举报
依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孕育产生执法约束力。对付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准则定,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除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执法、行政准则规定应当治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在通常情况下,与合同的建立是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准则定,承包合同自建立之日起生效。本法对承包合同的生效做出的规定与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承包合同自建立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同时,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经营权即设立虽为特例,但相符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一是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熟悉,承包的地块人所共知,能够起到相应的公示作用。二是承包证书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往往滞后于承包合同的签订,不克因此而否定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造册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步骤。 
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品权公示的要领。其效用是对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或者消灭孕育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但可以表扬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并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辩论。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登记是不动产品权变动的须要条件,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也可有效建立,但是不克反抗善意第三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同时,为了进一步确认和守卫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利,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通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进行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执法凭证。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地向承包人通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别的,通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应当凭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用度。以减轻农民包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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