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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权利,所有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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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1227626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2 2:46:00  举报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执法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包管物权制度等一同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一)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依照本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执法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占用的权利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须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一定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2.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法,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好比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衡宇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耘、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包管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付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相对付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其一,所有权是物权权利种类中最完全、也是最富裕的权利。所有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直接支配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权能的一局部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予以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其二,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便享有永久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虽然设定的期限往往较长,但不是永久期限,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务必凭据执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人应当守卫和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凭据设定权利时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要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以所有权为权源,并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但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干涉。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反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干涉。同时,用益物权的义务人包括任何第三人,用益物权可以反抗所有第三人的侵害,包括干涉、占有和使用客体物等。因此,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东西。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成长的一定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接纳购买、租用等方法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建立用益物权制度的意义 
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经济成长有着重要意义。归结起来,一是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1.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成长,人们对物质尤其是对土地等资源的需求连续扩大,而土地等资源相对稀缺、不可替代。为了社会和经济的连续成长,一定要提高对土地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富裕发挥其效用。在对资源的利用过程中,通过建立对物的利用予以保险的机制,以实现资源有效、富裕利用的目的,便成为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执法制度的任务之一。用益物权执法制度,可以在不克取得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不消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时,使得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为社会提供财产。而对付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其所有的土地等资源交由他人使用收益,由此所有人可以不消直接使用其所有物也能获得收益。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可取得相应利益,证明资源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为有效、富裕的实现。对整个社会而言,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得到了最洪流平的实现和满足。 
2.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有以下四层含义: 
首先,通过用益物权制度,确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到达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用益物权制度并非是单纯为维护用益物权人的利益而建立的制度,而是在维护用益物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利益的制度。所以说,用益物权制度是平衡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利益保险的执法制度。 
其次,用益物权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得随意变动。这样就制止了一方利用其社会或者经济上的优势职位地方,迫使对方放弃权利,或者无端地增加本不该由对方履行的义务。以此来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恒久与稳定。 
再次,用益物权一般需要通过登记的公示要领将土地等资源上的权利状态昭示社会。通过公示来保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并保险交易的安定。同时,通过对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土地等资源的用途等进行登记,防备用益物权人任意转变土地等资源的原有用途。 
最后,用益物权制度授予了权利人对土地等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还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包袱守卫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这对守卫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成长有重要意义。 
(四)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 
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在差别的国家有差别的制度安排,这主要是凭据一国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的差别配景而决定的。通常来说以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最具代表性。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凭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物权法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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