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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不动产,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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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84727938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7 0:02:00  举报
      在本法确立了不动产品权登记生效的原则之后,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应当成为不动产品权的执法凭据,这是不动产品权公示原则的虽然体现,也是保险物权变动安定的须要手段。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民法学上一般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动产登一记成为不动产品权制度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对客观、刚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应当是一致的,执法也要求登记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如实记载登记事项,但是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纷乱性,也会孕育产生两者不相相符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或者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可能会出现登记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正确效力,对实现不动产品权变动中的客观刚正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为登记簿有此效力,第三人依据登记簿的取得才受到执法的守卫,交易的安定才有了保险。由此可见,执法规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凭据,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进行守卫,从而建立一个能以客观准则衡量的刚正的经济秩序,这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和要求。执法在为建立刚正安定的交易秩序而守卫相对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可能的事实权利人提供了异议登记、改正登记等救济手段。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本条的这一规定,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列国普遍认可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了某人登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中注销一项权利的,应推定该项权利不复存在。为有利于凭据执法行为取得一项权利或者取得该项权利上的权利的人,土地登记簿中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是正确的,对其正确性提出的异议已进行登记的或者取得人明知其为不正确的除外。瑞士民法典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守卫。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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