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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缺陷是什么? 规划,都市,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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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31394847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6 7:39:00  举报
都市规划学认为:都市的财产蕴藏在都市的空间结构之中。空间结构一致理,就会导致财产的减少。这些财产是谁的?是人民的财产,历史的财产,却很有可能在我们手里化为泡影。反思我们目前都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现状,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为什么我国各地都市规划的遗憾那么多?在都市化、全球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浪潮中,规划管理的不适应性,集中体现在“三个缺位”上。 
  一是省和地市(州)两级政府对下级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缺位。按现行的管理体制,上级规划管理部分基础就不可能对下级进行有效监督,这就使我们常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处境之中。 
  二是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有效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前面讲的是对规划的体例、审批和协调管理的监督职能缺位,后面讲的是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凭据规划界流行的语言是:“种种违反《都市规划法》的案例往往是报纸上登了、电视台播了、上级领导批了,我们才知道。”各地的建设厅、规划局也是这样,领导有批示了、群众有反应了、电视台都曝光了,具体规划管理者还蒙在鼓里,基本上都是被迫的。但是有一条不克忘记,其它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可生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一旦毁坏,就是不可再生的。所以,规划管理务须要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这就像法院对监犯做出死刑判决,执行了死刑的人还能复生吗?历史街区毁了,还能恢回复复兴貌吗?一切都毁灭了。建设部在向中央领导汇报第四次都市劳动会议时,有的领导就提出,是不是我国也像另外国家那样,超出几多年以上建筑的拆迁,都得上报中央政府来批。美国就是这样,50年以上的典范建筑、七、八十年以上的大众建筑的任何修复和改建,都要上报美国内政部批准。如美国加里福尼亚州一个叫卡梅尔的小都市,该都市有一座七十三年前建的教堂需要维修,维修资金由本地认真,但建筑维修的所有细节都务必经内政部审批同意。美国接纳的是联邦体制,都市规划按理应由各地自行管理,但是美国的体制是三权鼎立,从中央政府到哪怕是只有2 500人口的小都市,都是三权鼎立,立法、司法和执法三只螃蟹互相咬在那里,谁也不克动,中央政府的信息渠道十分流畅。我国则差别,下面是一只大老虎拼命往前冲,所以,务必实行事前、事中监督,在不可再生的资源遭受破坏之前,如在建筑被破除之前,要有“刀下留情”的审批制度,这与法院有死刑复核制度一样。事关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历史街区、风景资源的建设行为,都务必进行事前、事中审查。 
  三是对“主座意志”、“乱指挥”制约的缺位。现在,各地对体例城乡规划的积极性很高,并实施了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专家监督、上级监督、人大监督,但对监督中所发觉的规划上的问题该由谁来认真呢?现状往往是没人认真,乱拍板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结果却可能是规划局当替死鬼。如果都市规划局拒绝省里的监督(都市规划局局长大多有这种心态),一旦出了问题,自己则包袱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他们没有想到这一系列的监督都是守卫自己的。规划界有一句名言:“规划是向权力论述真理”。规划的实际决定权掌握在书记、市长手中,他们认为应在这儿建个什么标记性建筑,那里要架设一条高架路,规划局长往往“胳膊扭不过大腿”,又没有建立制度去守卫自身合法权益,那怎么样才可能向权力论述真理?真理和权力自己是不平等的,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且偏偏有一些主座意志体现得特别特别的都市领导人。如有一位市长到日本考察却学了歪经,他看到东京银座的景观很漂亮,街道两侧没有行道树,回国后就要把都市门路两侧的行道树都砍掉,歪到这样的水平还了得吗?所以,规划务必建立法治体系。所谓法治,就是对权力的制约,这是法治的最终涵义,也是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如果规划管理规则的建立和所有的改革办法不是为了监督制约权力,那高速成长的城镇化对资源的破坏是不可挽回的,规划局局长就是喊破嗓子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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