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畴办事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由两局部组成:
(1)大堂、大众门厅、走廊、过道、公用茅厕、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为该建筑办事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单位)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离开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效用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如地下车库、货仓、人防工程等) 另外,购房人所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要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衡宇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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