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我们公司开发的小区附属配套工程还交给原主楼的施工单位承包,附属合同签定时候写了相关结算条款参见主合同。可现实中,附属工程施工时,临时设施费、检验实验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考评费等并未实际发生,因此,竣工决算中,我们将此未发生的费用扣除,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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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附属合同已经约定相关结算条款参见主合同,就应该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临时设施费是根据分部分项施工费的比例计取的,附属配套工程既然产生有分部分项施工费,就必须按同比例计取。 检验试验费也是根据分部分项施工费的比例计取的,附属配套工程既然产生有分部分项施工费,也就必须按同比例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也是根据分部分项施工费的比例计取的,附属配套工程既然产生有分部分项施工费,也就必须按同比例计取。 只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费属于发生支付的范畴,如果确实没有发生的话,可以不予支付。 关于现实中是否发生的问题,作为甲方或者审计方,应该是很难依据实际确定的,造价既然对这些费用的计取规定为按一定比例计取,就肯定有其道理的,至少说明只要有工程量就一定会产生这些措施费的。既然造价规定了相关计取比例和方式,那么只要有计取基数存在或产生,就应该按规定进行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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