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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合同的尾款 工程,公司,支付,权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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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豆腐脑儿 - 学 徒 1级  举报  
A建筑公司与B公司就某大楼的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并付清工程尾款。现工程已竣工5个月,由于B公司负有数千万债务,已资不抵债,无力向A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约800万元。
问:如A公司向B公司索要工程款,则最有保障的主张权利的方式(行使何种权利)?如何行使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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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语文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09/6/1 10:56:00  举报
以诉讼的方式,先将新建的大楼予以诉讼保全,判决胜诉后若对方仍不支付该款,可以将大楼拍卖。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该条款是否是行使优先权或留置权法律尚有争议,因此,建议在诉讼中先行使诉讼保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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