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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知道招标代理机构合并有何规定啊?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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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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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语文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09/6/1 10:43:00  举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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