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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范本的法律效力问题 工程,示范,文本,招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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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据恩 - 泥土工 2级  举报  

请问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具体是这样的,招标代理示范文本中有一条是: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的百分之二十的代理预付款。但是我们公司草拟的合同是付百分之十五。这样可以吗?假如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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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1
回答人:tulips - 造价泰斗 11级 - 提交时间:2010/2/8 17:15:00  举报
不可以。
因为代理预付款的规定属于《范本》的通用条款,《通知》中明确规定应当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参考: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若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施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时刻逼迫自己准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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