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项目的设置、划分,是以形成
工程实体(指形成生产或工艺作用的主要实体)为原则,而对于其附属或次要部分均不设置项目,这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四个统一"的要求。因此,对于防腐、保温等附属、次要的工程内容,不可单独编列项目。当然,如遇特殊情况(例如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检修,需要对原有设备、管道重新进行防腐、保温而将工程外包给专业队伍
施工),保温或防腐工程需要单独
招标,也只能参照清单计价办法所规定的编制程序、格式、内容等来进行清单的编制;其项目编码不能采用统一的编码方式,可采用一般常用的顺序号(例如1、1.1、1.2……N、……N.n)方式编列并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