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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法 建筑,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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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20429567 - 泥土工 2级  举报  
某厂与某建筑公司鉴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开工后一个月,厂方因资金紧张,口头要求建筑公司停工,建筑公司口头同意一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定期限验收,厂方发觉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反工完毕。结算时,厂方认为建筑公司拖延交付工程,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厂方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工期,建筑公司因抢工期才出现质量问题,因此拖延交付的责任不再建筑公司。厂方认为,临时停供和不顺延工期是其时建筑公司同意的,其应当包袱违约责任。 次争议应如何解决?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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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65349393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31 4:07:00  举报
该合同变动形式过错,不该该以口头而应该以书面形式。虽然建筑公司已经过了合同索赔期限,但仍在合同追索期内。建筑公司可获一个月的索赔。顺延工期一个月。建筑公司应该包袱一个月工期拖延罚款,和质量返工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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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20101953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31 13:04:00  举报
双方都有责任。及业主方承台造成停工的违约责任,支付因停工的损失;施工方承台质量责任,负责返工及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