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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中,设备都不该该计取税金。地方税务局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质料的划分问题通告如下: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质料划分准则(GB/T50531-2009),建筑安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质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奇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通报或转换等效用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准则设备和非准则设备。1、建筑设备:衡宇建筑及其配套的隶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衡宇效用办事的设备。2、工艺设备:为产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办事的种种稳定和移动设备。3、准则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准则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4、非准则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准则。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二)质料:为完成建筑、安置工程所需的,经过产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制品、半制品等。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质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应当凭据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质料凭据上述原则进行界定。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质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克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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