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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问题 施工,合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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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65815678 - 泥土工 2级  举报  
1、为制止将来要产生的连续强降雨(即不可抗力事件),施工方进行了围堰抢险加固的预防准备劳动,问对此产生的用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索赔用度吗?若不属于,那该用度如何处理?施工方能对此进行签证并索取用度吗?(该强降雨实在产生了)2、工程合同工期为:2007.12.10至2008.6.30期间,而洪水的产生是在2008年7月和8月,问:施工方就此不可抗力事件提出的索赔能否建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第39.4条规定:“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厚产生不可抗力的,不克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问:对该条规定的正确理解是什么?是否指责任在于延迟履行方,其索赔不克建立?上述问题请专家们赐与明确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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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55677720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27 15:15:00  举报
1、施工合同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厚产生不可抗力的,不克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而合同工期为2007.12.10至2008.6.30 ,洪水又是产生在2008年7月和8月。 a、 如果该项工程是在合同规定的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的,并且竣工验收了,说明施工单位没有“延迟履行”合同。 然后产生洪水,那么就是合同外的事情了。竣工验收后洪水如果造成了事故,如:竣工的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也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了事故,不是施工单位造成的。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是绝对不可立 的。 此时,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包袱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可以在鉴定证明工程质量无问题后,拒绝包袱当何用度。 b、若工程没有在合同规定的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且在洪水产生后还没有完成工程。凭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单位包袱相应的责任,可以说应该包袱绝大局部责任。。。这时不克进行索赔。2、“为制止强降雨,而进行的围堰加固劳动”。这个不克申请索赔。 最多只能进行技术洽商,搞一个“三方签证”或“五方签证”。 若跟设计单位关系比较好,可以叫他们出具“设计变动通知单”。以做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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