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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活动中,投标接纳单价承包方法,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下浮率,计取税金,其余概不调解,但是合同价和投标报价钱是一样的,他还要我乘以下浮率就是违反执法规定的吗这个应该看当初招标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招标文件中就有规定要有下浮率,并且你在投标报价中也标明的了下浮率的话,就不算违法,但实际上这种操纵行为也是不规矩的,规矩的做法应该是在你投标报价的时候把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就直接报低,就是说,你报单价的时候就应该是报带着下浮率的单价的,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要求你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的话,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规定下浮率,和你签合同的时候却签了下浮的话,理论上说是违法的。但是这种事情,不去告也是没人追究的,通常情况下也是没人去告的,因此你也只能按合同的规定来*下浮率,除非想和甲方翻脸。但如果合同中也没有规定,而甲方的结算人员强行要求的话,你可以和他争,这是肯定不可地,甲方就是一点原理都没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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