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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作为审计单位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时,应该深入到施工现场的,仅简单地坐在办公室里认为施工方在投标时未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及答疑而不予调整,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说实话许多工程在投标时很难对工程量漏项核查清楚的,再者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清单工程量增减,施工方就更不可能在投标时就能知道的。因此国家在08 清单工程量计价规范的3.1.2条中就明确指出,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而且该条还作为了强制性条款。换言之,在投标时投标人可以完全不去顾及工程量清单的正确完整与否,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就可以了,至于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减,均应由招标方承担,作为审计单位只要审核当初施工方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就可以了。如果施工方投标时确实严格按工程量清单要求的,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即便招标方的工程量清单确有明显漏洞或错误,施工方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完全没有义务进行复核,也无必要一定提出投标答疑,除非招标方自己发现并在投标截止前提出更改。当然投标方进行复核并提出答疑,并能得到招标方的认可,对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截止前进行修改,当然是最好的事情,但这绝不能成为投标方的必尽义务。鉴于审计方,当然就必须遵循这一规则来进行审核了,强调施工方在投标时未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及答疑,这个理由本身就是不符合规范的,也是不合理的。以事实为依据、以计规为准绳、以定额为标准、以文件为规范,这才是审计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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