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一般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动态信息见附录A;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见附录B。 3 、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控制、显示、信息传输及信息记录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4、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5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消防控制室系统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